宋庄画家村退房案能否案结事了?

宋庄画家村退房案能否案结事了?

宋庄画家村退房案能否案结事了?

时间:2008-01-07 00:00:00 来源:北京青年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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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,一起村民卖掉农宅又要收回的“退房案”已经两级法院审结,村民讨回了宅基地,而画家李玉兰则被要求限期搬离。这是宋庄13起村民诉画家退房案中已有终审判决的第一案,它的意义和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案件及双方当事人本身。因为它不仅将影响到其他12起同类案件的诉讼结果,影响到一个村庄的经济命脉,而且也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及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行法律制度。为此,人们不禁追问:宋庄退房案能否案结事了?   从某种意义上讲,进行这样的追问似乎有些天真和无知。毕竟住宅买卖人之间发生如此的不愉快,特别是购房人面临如此的尴尬,一切源于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相关利益的特别保护,源于买卖双方当初就违背了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。可以这么说,只要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根本改变,只要当初卖掉住宅的村民愿意“反悔”,类似的事件还会发生,类似的判决还会出现。希望退房案能案结事了,等于指望司法去越位解决立法的问题,无异于缘木求鱼。   首先,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,立法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,为法治提供前提和基础,而司法的任务则是严格适用法律,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,从而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。在适用法律过程中,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筒,只能按照三段论的方式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法律事件,而不允许“法官造法”。因此,从严格意义上讲,即使法律存在明显的缺陷,在没有被修改补充之前,法官也必须予以适用,而不得随意弃之不用,否则就是违法。   事实上,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我国多年来的一贯做法,改革开放近30年来,城乡藩篱逐步被打破,但农村宅基地却始终是一个坚硬堡垒,在一些重要立法中人们不断呼吁放开宅基地流转,都没能获得“通过”。最新的实例就是去年制定的《物权法》,再次重申了宅基地只能由集体组织成员占有使用的原则。显然,农村宅基地能否流转是一个立法问题,取消限制和打破禁锢,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法的方式加以彻底解决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制度,认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,判定画家李玉兰与宅基地房主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,是合法的和正确的,有足够的法律依据。而且法院也只能这样做,因为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。   当然,近年来呼吁农村宅基地流转放开的声音此起彼伏,连绵不断。一些专家学者也从多方面论证放开宅基地流转政策的必要性、迫切性和可行性,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长期滞后于城市“房改”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,阻碍着农民住房财产的市场流通。特别是目前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,使农民仅有的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。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,也不能保证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。同时,随着城市化、工业化,农民进城打工定居的增多,随着农村加快中心村、镇的建设,客观上要求解决农村宅基地出租、买卖和抵押的问题。看来,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有其必然性,一些省份的探索也给了我们很大信心。不过,要成为司法的基本依据,彻底解决类似的宅基地住房纠纷问题,做到案结事了,还需从法律上为农村宅基地流转解禁。   总之,立法的归立法,司法的归司法。没有立法上的科学合理,就没有司法上的公平公正,当然也就没有经济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。在原则性的问题上,我们决不能指望司法去越位解决立法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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